標識”作為“標志”的異形詞,是由來已久的。在《第一批異形詞整理表》公布之前,就已經存在。由“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”編寫,商務印書館1978年出版的《現代漢語詞典》(書號17017·91)中,將“標志”與“標識”并印在同一個詞條中。1996年出版的《現代漢語詞典》(修訂本)雖然沒有將“標識”和“標志”印在一個詞條中,但在“標志”詞條之后注有“也作標識”;而在“標識”詞條之后標注為“同‘標志’”。
“標志”與“標識”,在現代漢語中是等價的。但“標識”同“標志”不等于“識(zhì)”同“志”。“志”在《現代漢語詞典》中因“形同音同而在意義上需要分別處理”而分立了三個條目;在“志”的第三個條目中才有與“識(zhì)”相同的注釋。只有這個“志”才符合“標志”的釋義。由此看來,“標識”比“標志”在表義上似乎更準確。